长三角新能源协同开发和共享利用模式与机制探索

作者

闫晶,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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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长三角地区经济总量规模大、开放程度高、创新要素活跃,是我国能源消费最集中的区域之一。由于传统能源资源匮乏,长三角地区成为了我国“北煤南运”“西气东输”和“西电东送”等跨省跨区重大能源基础工程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当前,长三角地区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为15.3%,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9%。上海市、浙江省外来电比重分别高达45%、36.8%,尤其是在夏季高峰时段区域用电“一紧俱紧”。由于国际宏观环境动荡、极端气候频发、外来电履约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长三角能源安全稳价供应长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随着“双碳”目标深入推进,我国能源绿色转型步伐加快,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逐步成为增量电源主体,大型风光基地建设成为未来新能源开发的主流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协同推动新能源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跨省投资建设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以基地化开发为导向的新能源项目建设背景下,长三角地区联合共建协同开发,有利于统筹解决电源端、通道端、市场端面临的各种阻碍,加快与新能源基地开发省份达成合作,规模化布局开发新能源,合理配置调峰电源和储能设施,合力争取国家对电网通道的规划建设,从而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建议:一是在电源端,探索市场运作等多元开发模式。市场运作模式下,投资公司负责配套设施在内的“一揽子”设施建设运营,电力企业可根据发电当地的风、光出力情况调节煤机、储能电站的工作状态,从而保证送电端电量稳定输出。投资公司需要承担基地所有设施的投资运营成本,而富余新能源电量则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额外收益。二是在通道端,争取国家支持,加强电网互联。争取国家层面加强对长三角区域外部资源和通道的协调,高峰时期通过优化调度、应急支援和区域互济等方式,协调区外来电增供长三角。加快布局大容量海上风电等清洁电力输电通道,提升电网联通能力。三是在市场端,探索灵活高效市场交易和共享利用合作机制。研究组建长三角电力交易机构平台,探索建立长三角绿电交易联盟。探索形成规范化应急互济体制机制,研究制定区域高峰季和极端状态下的余缺调剂机制,提高互济共保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优化资金支持方式,通过优化电力高峰期需求侧响应,提高需求侧响应补贴力度和精细化程度,增大降负荷幅度,削减尖峰负荷,减少外购高价电。联合建立共享备用资金池,用于区域高峰保供现货电购买,避免形成恶性竞价局面。

研究领域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