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构建海事临时仲裁问题探讨

作者

沈秋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杨仟仟,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22级硕士研究生

字号
[ ]

核心观点

  临时仲裁是与机构仲裁相对应的一种仲裁形式,临时仲裁最大限度地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权。在海事领域,临时仲裁是海事仲裁的最初形式,并且大多数国家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我国现行《仲裁法》只承认单一形式的机构仲裁,未明确是否承认临时仲裁。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赋予承担探索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制度创新的重任。由于临港新片区独特的位置、特殊定位以及上海浦东新区独特的立法权限,海事临时仲裁在临港新片区建设中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临港新片区构建海事临时仲裁的原因在于:1、现行仲裁制度难以适应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突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临时仲裁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我国《仲裁法》暂不认可临时仲裁的法律效力,长期实行单一的机构仲裁。虽然《临港新片区保障意见》等文件强调“三特定”原则下临时仲裁,但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由。2、机构仲裁限制了海事仲裁的发展和完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内地唯一的海事仲裁机构,其受案量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相差悬殊,究其原因是其仅采用单一的机构仲裁方式解决海事领域的纠纷,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大多采用临时仲裁的方式组建仲裁庭予以解决,相较于其他仲裁机构竞争力较弱。3、临港新片区建设对构建海事临时仲裁创造了契机。一方面,临港新片区属于试验区,有系统性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城市,航运企业众多,这些企业对国际仲裁规则以及海事临时仲裁都具有丰富的经验。

  临港新片区框架下构建海事临时仲裁的困境:1、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立法缺位。目前我国现行《仲裁法》暂不认可临时仲裁的法律效力,而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以及与外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双边司法协助都认可临时仲裁的效力。2、海事临时仲裁制度面临司法困境。临时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主要体现,但绝对的自由会带来不稳定,法院的及时介入很有必要,但过度干预又不符合临时仲裁的初衷。3、仲裁员选任和责任有待更新和明确。临时仲裁的关键因素在于仲裁员,仲裁员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质量和临时仲裁制度的实施效果。与机构仲裁不同,临时仲裁没有仲裁员名册,实行临时仲裁最大的困难在于仲裁员的选任。虽然《临港新片区保障意见》在“三特定”原则中规定了“特定人员”,但却没有明确特定人员的具体适用标准。

  借鉴其他主要国际航运中心的制度经验,并立足本土实践,提出构建海事临时仲裁的相关建议:在立法上承认临时仲裁法律地位,实现有法可依;制定普遍适用的临港新片区的示范性临时仲裁规则;创新仲裁员的选任标准,放宽仲裁员“三八两高”选任标准的同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完善临时仲裁司法监督和支持;明确仲裁机构的辅助性地位,建议在CMAC内部设立临时仲裁指导机构,使得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相互配合。创新海事仲裁制度,进一步推进改革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助力上海全面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为实现我国海洋强国目标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