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心】上海可先行先试WTO投资便利化协定便利外国直接投资
4月29日,市发展改革研究院牵头举办了“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第一届‘1+5’智库学术交流”,以“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创新思路、实践案例和政策建议”为主题,围绕“全球竞合:对标演进与战略突围”“国家使命:内生动力与枢纽赋能”“城市进阶:制度创新与功能跃迁”三个板块,开展跨领域、多视角的研讨。我们也推出系列推文分享相关观点,以飨读者。
本期分享上海市开放战略研究中心(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国际经贸规则研究部主任、副研究员林惠玲的主题发言:“上海可先行先试WTO投资便利化协定便利外国直接投资”,认为WTO《投资便利化协定》作为中国倡导的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对改善全球营商环境、增强全球投资者信心具有积极作用,提出了上海落实《协定》、提升营商环境的相关建议。
2023年7月6日,参加《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简称《协定》)谈判的WTO成员宣布,经过110多个代表团三年的紧张谈判,协议文本谈判已经结束。2025年2月25日,代表123个世贸组织成员的部长们发表了《联合部长宣言》,标志着《协定》的最终确定。《协定》是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旨在提升投资政策透明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该议题是中国首个在WTO牵头设置并成功结束谈判的议题。2024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暨虹桥国际经济论坛开幕式提出率先探索实施世贸组织《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等成果,携手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投资便利化的核心是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简化监管程序
《协定》的核心规则主要是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简化监管程序。
提高监管透明度的关键是要公布有关措施和信息并及时更新。公布的措施范围和信息范围极为广泛,包括法律、程序、投资实际步骤的信息等。公布措施和信息将有力提升监管透明度。
简化监管程序的要求是简化和完善,目的是提高办事效率。可以从程序本身、申请、许可程序、许可费用、决定这五个方面入手,如程序不应过分复杂或耽误投资活动,必须客观和透明,许可程序公正、完善和简便且不妨碍实现许可要求。《协定》还要求定期审查以减少投资措施及许可费用的数量和种类。
投资便利化的内在驱动是数字化的技术发展
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监管的便利化开创新的局面。《协定》体现了这种技术发展的时代趋势。《协定》要求制度层面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简化监管程序,也要求技术层面尽可能使用电子政务,尽可能通过单一信息门户网站公布各类措施和信息。如需审批,应尽可能通过电子方式公布必要信息,并随时更新。在各项业务办理中,尽可能在线提交申请,线上支付许可费用等。
《协定》还鼓励建立一个或多个国内供应商数据库,以向投资者和寻求进行投资的人员提供包括中小微企业的可能的相关国内供应商的信息。数据库可按部门或产业、公司、产品或服务、认证等进行搜索,可在线提供,并随时更新。
投资便利化的底层逻辑是参与互动的现代治理
《协定》要求提前公布拟议采取或修改的法律法规、程序及行政裁定,提供详细文件,给予评论机会并考虑意见,以便投资者等评估潜在影响。《协定》还要求设立协调中心或适当机制以答复咨询,协助投资者获得相关信息,还可为其分配额外职能。在制定监管措施时,监管机构应进行评估,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评论机会,考虑潜在影响。保证有关主管机关相互协调以便利投资。
《协定》的这些规定,体现了一种被监管方参与监管过程,并与监管方良性互动的现代治理。
上海可先行先试《协定》规则便利外国直接投资
一是在监管层面进一步推进透明化和简便化。《协定》规范倡导的规则和精神与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理念契合。上海可以参考《协定》规定和精神,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全面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上海治理现代化。
二是在技术层面进一步完善“一网通办”。目前,上海“一网通办”就外国直接投资来说还存在一些提升空间:如有关政策法规信息不够全面。可以考虑进一步归集措施和信息、扩大办事范围等,如把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政策措施和信息归集到“一网通办”相关模块,相关部门归集和公布的信息可以提供链接。
三是在服务层面进一步做好咨询反馈。目前上海有许多有关外商投资的咨询和反馈机制,如《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市场主体的咨询反馈机制。比照《协定》的规定和精神,可以在上海“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或其他相应模块进一步集成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咨询和反馈的信息或机制,如提供相关的链接和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