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拜杜法案》看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如何再发力

作者

王   果,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改革创新研究所所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吴启明,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改革创新研究所副所长,高级经济师

康乃馨,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改革创新研究所,中级经济师

周   洲,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改革创新研究所,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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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创新水平最高、科技成果最多、转化应用能力最强的国家。这其中,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the Bayh-Dole Act)功不可没,该法案对美国迈向知识经济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被认为是“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该法案以联邦政府资金形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下放为突破口,配套一系列松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极大调动了高校、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受美国《拜杜法案》实施后几乎立竿见影成效的鼓舞,许多国家起而效尤,通过并实施了类似《拜杜法案》的规制。《拜杜法案》何以有如此之“魔力”?本文重点研究揭示《拜杜法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要义,以期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走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围”之路提供有益借鉴。本文认为,《拜杜法案》的颁布出台是美国专利法的一次制度性变革,其核心要义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改革,即将利用联邦资金形成的在职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下放给大学或企业,并允许专利发明人从专利许可转让中获益,从而激活大学、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从原来的“谁出资谁拥有”,改成“谁研发谁拥有”“谁转化谁受益”,推动了大学的专利成果从“滞销”到“畅销”,开启科技与经济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我国的科研制度、创新环境与美国不同,借鉴《拜杜法案》不是简单地拷贝其法条,而是从其对大学科研功能的定位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角度,领会《拜杜法案》的精神,更好完善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

研究领域